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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检察官说法】——此案为何从无期改判五年

时间:2017-10-15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 【字号:大 | 中 | 小】

此案为何从无期改判五年

 

 

2014年7月,山东某有限公司负责人苏某向赵某借款100万元,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%。2016年4月14日,赵某先后纠集杜某等十余人到苏某公司讨债。当日21时53分,杜某等人在该公司接待室内以辱骂、弹烟头、裸露下体等方式侮辱苏某,并以拍打面颊、揪抓头发、按压肩部等肢体动作侵犯其子于某人身权利。当日22时许,杜某等人阻拦欲冲出接待室的苏某母子,并采取卡于某项部等方式,将其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。后于某持单刃尖刀捅刺杜某等四人各一刀,致杜某死亡,另二人重伤,一人轻伤。2017年2月17日,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。2017年6月23日,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认定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属于防卫过当,依法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,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。 

【法理评析】 

正当防卫,是指为了保护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以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。正当防卫虽然从表面看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,但就其实质而言,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,不存在罪过;客观上防卫人实施的也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。因此,刑法明确规定,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属于防卫过当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区别于一般正当防卫,对正在进行的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所采取的没有限度的特殊正当防卫,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,也不存在防卫过当而负刑事责任的问题。 

本案中,于某持刀捅刺杜某等四人,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,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人死亡、二人重伤、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,构成故意伤害罪,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。鉴于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,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,且被害方有侮辱其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,对其依法应当减轻处罚。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改判。 

【法条链接】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 

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 

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 

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 

 

河西区人民检察院   李闽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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